东莞市虎门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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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共同发展。依法成立东莞市虎门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是东莞市虎门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简称虎门个私协。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经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由全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备社团法人资格,接受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和虎门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的监督,履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职责,发挥“服务、教育、宣传、协调、监督”的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扶持、引导和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团结、教育全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生产,繁荣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东莞市虎门镇龙泉商业广场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自我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三)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排忧解难;
(四)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了解市场信息,掌握市场动态;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
(六)研究和探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提供政策和立法建议;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同世界各国以及港澳台开展经济、业务合作,进行技术和市场信息交流活动;
(八)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兴办各种福利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九)不断创新和拓展服务领域,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各种有益于发展和壮大的服务;
(十)向社会宣传、推荐和表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和代表人士;
(十一)协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资者与从业人员的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组成。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我镇或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
(二)在我镇辖区范围内;
(三)自愿入会;
(四)拥护本会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 监督权;
(三)对理事会成员有权质询和提出罢免的动议;
(四)要求本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五)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福利;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回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东莞市和东莞市私营企业协会审查并经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当本会理事多于50人的情况下,可根据协会实际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日常重大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利息;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5日内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备案。
会费标准:个体工商户60/年/户
私营企业300/年/户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后的剩余财产,在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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