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经摸底排查掌握我镇辖区有部分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终止食品经营后,未依法依程序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现特此汇总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终止食品经营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将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为此,我分局特别提醒相关单位尽快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1:虎门镇已停业未注销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单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虎门分局
2022年10月14日